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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財榮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長慶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堂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蔡水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第二行中關於「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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