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李經康
- 上訴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282, 000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442 條第2 項、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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