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經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282, 00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442 條第2 項、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