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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上訴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282, 00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442 條第2 項、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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