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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忠行

上 訴 人即

被告
安格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英
兼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首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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