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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雪枝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香港商卓豪光學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炳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劉仲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6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肆佰叁拾陸元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以新臺幣柒拾柒萬元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五項有主文所示明顯之誤算情形,參酌首揭說明,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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