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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

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林欣蓉

上訴人即附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金生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游元志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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