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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98號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98號聲請人彭宥明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聲請人誤植為第二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2號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等規定予以裁定不受理,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上開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9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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