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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57 號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並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57 號

聲請人
林冠州等 37 人(詳附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08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為聲請人等勝訴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93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為聲請人等敗訴之判決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81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等之上訴,其中:

(一)系爭判決二與系爭判決一就裁判所應適用之土地法第 14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見解有重大歧異,憲法法庭應統一解釋法令。

(二)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二所持見解,未保護聲請人等對於土地登記簿記載絕對效力之信賴而買受取得所有權,反而認定裁判相對人即臺北市依法已因徵收而原始取得土地所有權,並認定土地成為公共交通道路用地而為不融通物,不得再由私人取得所有權,罔顧與上開見解相反之現行法令與實務見解,牴觸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第 22 條契約自由、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三)系爭裁定及所援引於法院組織法修正並廢止判例制度後仍相當於判例之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34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469 條之 1 規定,駁回聲請人等已詳述事實、上訴理由及上訴法律審原則重要性之上訴,牴觸憲法第 16 條人民有訴訟權、第 15 條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二、附表編號 28、37 及 7、10、20、21、23 至 27、29、32至 36 之聲請人等 17 人(詳附表)部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末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表編號 28 聲請人林寶焉及附表編號 37 聲請人廖明正於收受系爭判決二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並未為之,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及聲請為統一解釋之判決。附表編號 7、10、20、21、23 至 27、29、32 至 36 之 15 位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亦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亦不得聲請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及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三、其餘 20 位聲請人部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84 條第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其餘 20 位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就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應分別以系爭判決二及系爭裁定為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判。惟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均僅係以己見爭執系爭判決二及系爭裁定之認事用法,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系爭裁判及系爭判決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不合。又關於聲請統一法規範見解部分,其餘 20 位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其聲請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亦屬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應備之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57 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並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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