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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寶元等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台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三小段686、686-4、686-5、686-6、686-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259/523400、1027/26170、1027/26170、1027/26170、1027/26170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上開土地106年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17,915元、1,014,432元、1,105,000元、1,009,000元、1,009,000元,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57,587,146元(計算式:〈15259/523400×2,465×917,915〉+〈1027/26170×6,462×1,014,432〉+〈1027/26170×11×1,105,000〉+〈1027/26170×309×1,009,000〉+〈1027/26170×547×1,009,000〉=357,587,146),故本件上訴利益為357,587,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3,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