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35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周祖民鄭威莉張永輝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子毅律師
被上訴人
高慶年
被上訴人
高慶隆
被上訴人
李久恒
被上訴人
高慶源
被上訴人
高慶堯
被上訴人
高肇濃
被上訴人
高芳卿
被上訴人
范姜炳煌
被上訴人
黃光大
被上訴人
李才華
被上訴人
張慈倫
被上訴人
張順雄
被上訴人
盧雪玉
被上訴人
鄭淑芬
被上訴人
劉長達
被上訴人
張寶玉
被上訴人
陳秋香
被上訴人
游堂文
被上訴人
杜瑞貝
被上訴人
陳曉瑾
被上訴人
陳金來
被上訴人
陳美珠
被上訴人
黃得禎
被上訴人
黃得嘉
被上訴人
張寶鶯
被上訴人
謝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上訴人
蔡長祐
被上訴人
沈秉輝
被上訴人
林冠州
被上訴人
陳美華
被上訴人
潘傳建
被上訴人
郭正典
被上訴人
江晨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代理人
林虹如
被上訴人
王寶元

郭國榮

廖明正

陳美娟

葉榮顯

郭許寶蓮

林寶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被上訴人李久恒、李才華、盧雪玉、鄭淑芬、劉長達、游堂文、杜瑞貝、陳美珠、黃得禎、黃得嘉、蔡長祐、沈秉輝、林冠州、陳美華、潘傳建、廖明正、陳美娟、葉榮顯、謝淑芬應分別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面積六千四百六十二平方公尺如附表二所示持分、登記日期、收件字號及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李久恒、李才華、盧雪玉、鄭淑芬、劉長達、游堂文、杜瑞貝、陳美珠、黃得禎、黃得嘉、蔡長祐、沈秉輝、林冠州、陳美華、潘傳建、廖明正、陳美娟、葉榮顯、謝淑芬、陳金來應分別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面積六千四百六十二平方公尺如附表二所示持分、登記日期、收件字號及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七中敘明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即包括被上訴人陳金來)塗銷如更正附表1、附表2-5所示所有權登記等語,惟主文第三項有漏載被上訴人陳金來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3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