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35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子毅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慶年
- 被上訴人
- 高慶隆
- 被上訴人
- 李久恒
- 被上訴人
- 高慶源
- 被上訴人
- 高慶堯
- 被上訴人
- 高肇濃
- 被上訴人
- 高芳卿
- 被上訴人
- 范姜炳煌
- 被上訴人
- 黃光大
- 被上訴人
- 李才華
- 被上訴人
- 張慈倫
- 被上訴人
- 張順雄
- 被上訴人
- 盧雪玉
- 被上訴人
- 鄭淑芬
- 被上訴人
- 劉長達
- 被上訴人
- 張寶玉
- 被上訴人
- 陳秋香
- 被上訴人
- 游堂文
- 被上訴人
- 杜瑞貝
- 被上訴人
- 陳曉瑾
- 被上訴人
- 陳金來
- 被上訴人
- 陳美珠
- 被上訴人
- 黃得禎
- 被上訴人
- 黃得嘉
- 被上訴人
- 張寶鶯
- 被上訴人
- 謝淑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立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樹志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長祐
- 被上訴人
- 沈秉輝
- 被上訴人
- 林冠州
- 被上訴人
- 陳美華
- 被上訴人
- 潘傳建
- 被上訴人
- 郭正典
- 被上訴人
- 江晨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虹如
- 被上訴人
- 王寶元
郭國榮
廖明正
陳美娟
葉榮顯
郭許寶蓮
林寶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被上訴人李久恒、李才華、盧雪玉、鄭淑芬、劉長達、游堂文、杜瑞貝、陳美珠、黃得禎、黃得嘉、蔡長祐、沈秉輝、林冠州、陳美華、潘傳建、廖明正、陳美娟、葉榮顯、謝淑芬應分別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面積六千四百六十二平方公尺如附表二所示持分、登記日期、收件字號及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李久恒、李才華、盧雪玉、鄭淑芬、劉長達、游堂文、杜瑞貝、陳美珠、黃得禎、黃得嘉、蔡長祐、沈秉輝、林冠州、陳美華、潘傳建、廖明正、陳美娟、葉榮顯、謝淑芬、陳金來應分別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面積六千四百六十二平方公尺如附表二所示持分、登記日期、收件字號及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七中敘明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即包括被上訴人陳金來)塗銷如更正附表1、附表2-5所示所有權登記等語,惟主文第三項有漏載被上訴人陳金來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