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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三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鄭傑夫吳麗女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三號

上訴人
劉慧玲即劉瑩筠
訴訟代理人
林弘明律師
被上訴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高雄市○○區○○段四小段七一○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八○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該土地為第五種商業區,部分為法定空地,部分為高雄市○○街三十二號建物(下稱三十二號建物)及三○號建物。三十二號建物所有權登記為被上訴人,本為五層樓房,訴外人莊國士另在三十二號建物增建六樓,並將法定空地蓋滿建物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規定,至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被上訴人之前手邱鑾,雖於民國七十八年間與莊國士簽訂合建契約,約定由邱鑾提供該筆土地與莊國士合建,惟兩造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且該合建契約書亦無關於系爭土地不得分割之約定。上訴人主張依該契約之約定系爭土地不得分割云云,洵非可採。系爭土地如以原物分割成一半,由兩造各取得二分之一,顯有畸零地而無法建築。若依原判決附圖所示方案分割者,將導致原有建物面臨拆屋還地之風險,有估價報告書可憑,足認系爭土地均以原物分配與兩造顯有困難。審酌上情、土地現狀及兩造權益等情事,認系爭土地應採原物分割,由被上訴人單獨所有,並依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由被上訴人補償上訴人新台幣三百十四萬六千元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與原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又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得以金錢補償之。此觀現行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但書、第三項規定自明。至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五七五號判例已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經本院九十九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台資字第0990000237號公告之。上訴人執此上訴,自難認為係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三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