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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20 號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20 號

聲請人
孫克傳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上字第 1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雇主就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規定之工資,與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639 號判決與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 587 號民事判決就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亦有歧異。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以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其餘聲請部分,聲請人並非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20 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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