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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96 號

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烱燉詹森林黃昭元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96 號

聲請人
蔡進益

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6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3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2017 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無理由,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人雖於聲請書中提及系爭規定,但對該規定有何違憲之處並無任何說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96 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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