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3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沛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沛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沛甄前分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4 日,以98年度基簡第9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48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計28罪,及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28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1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所犯前開、、三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11月18日法矯字第1000128459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1月8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2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0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4592 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