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文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羅貞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4.4. 採尿前96│99.5.14.採尿前5 │ │ │小時內 │日內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89號 │偵字第1288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事實審│ │1111號 │1323號 │ │ ├────┼────────┼────────┤ │ │判決日期│99.7.28 │99.9.3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確 定│ │1111號 │1323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確定日期│99.8.30 │99.10.1 │ │ │年.月.日│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2413號 │字第278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