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8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18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金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4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罪名及應處刑罰欄」內關於「游清雲」之記載,應更正為「郭金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本案事實及理由欄內,俱已載明被告即所受刑罰對象係為「郭金運」,惟於附表內誤載為「游清雲」,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