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9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怡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怡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再被告陳怡君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佐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陳怡君曾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其所犯究屬自戕行為,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76號
被 告 陳怡君 女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14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女子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怡君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7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本
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後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
基簡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7年10月12
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98
年度基簡字第868號、第1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
確定,上開2案,嗣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85號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甫於99年4月14日執行完畢。再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99年度基簡字第40
7號、第1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現執行中
)。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99年9月21日或22日某時,在臺北市某友人住處,以
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99年9月24日上午1時55分許,因列管毒品人口
,經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怡君於本署偵詢中坦承不諱,並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
00000000000)各1紙附卷可稽,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樊家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彥瑩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
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
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訊到庭陳述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