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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9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沛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沛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沛甄前分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4 日,以98年度基簡第9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48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計28罪,及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28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1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所犯前開、、三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11月18日法矯字第1000128459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1月8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2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0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4592 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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