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在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在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在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0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郭在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為如下判決:⑴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0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7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其中有期徒刑4月部分,經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月22日經臺灣高等法院程序駁回上訴確定;有期徒刑8 月部分,經其上訴至最高法院,於98年4月9日駁回上訴確定;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⑷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⑸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⑹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 ⑴、⑵、⑶三判決,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開⑷、⑸二判決,則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⑹與所定7月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5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81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4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 101年3 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