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6 分鐘讀完全文 8,7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夢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夢麒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夢麒因如後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所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判決確定如附表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爰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張夢麒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等10罪,經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10月5 日,以98年度簡字第7782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本院於100年3月22日,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0所示之罪刑,並有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782號判決書、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附表:受刑人張夢麒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26日 │97年11月間某日 │97年11月間某日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303號 │字第1366號 │字第1366號 │├───┬────┼────────┼────────┼────────┤│最 後│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7782號 │1號 │1號 ││ ├────┼────────┼────────┼────────┤│ │判決日期│98年10月5日 │100年3月22日 │100年3月22日 │├───┼────┼────────┼────────┼────────┤│確 定│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判 決│ │7782號 │1號 │1號 ││ ├────┼────────┼────────┼────────┤│ │判 決│98年10月26日 │100年11月2日 │100年11月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字第18054號(板 │執字第3170號(編│執字第3170號(編││ │檢99執緝4065號)│號2至編號10,已 │號2至編號10,已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4年) │4年)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7日 │97年12月17日 │98年1月某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66號 │字第1366號 │字第1366號 ││ │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 號│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1號 │1號 │1號 ││ ├────┼────────┼────────┼────────┤│ │判決日期│ 100年3月22日 │100年3月22日 │100年3月22日 │├───┼────┼────────┼────────┼────────┤│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 號│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判 決│ │1號 │1號 │1號 ││ ├────┼────────┼────────┼────────┤│ │判 決│ │ │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2日 │100年11月2日 │100年11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3170號(編│執字第3170號(編│執字第3170號(編││ │號2至編號10,已 │號2至編號10,已 │號2至編號10,已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 │4年) │4年)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17日 │98年1月間某日 │98年3、4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66號 │字第1366號 │字第1366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 號│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1號 │1號 │1號 ││ ├────┼────────┼────────┼────────┤│ │判決日期│100年3月22日 │100年3月22日 │100年3月22日 │├───┼────┼────────┼────────┼────────┤│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案 號│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100年度訴緝字第 ││判 決│ │1號 │1號 │1號 ││ ├────┼────────┼────────┼────────┤│ │判 決│100年11月2日 │100年11月2日 │100年11月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3170號(編│執字第3170號(編│執字第3170號(編││ │號2至編號10,已 │號2至編號10,已 │號2至編號10,已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 │4年) │4年) │└────────┴────────┴────────┴────────┘┌────────┬────────┬────────┬────────┐│ 編 號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3、4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66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0年度訴緝字第 │ │ ││事實審│ │1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3月22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0年度訴緝字第 │ │ ││判 決│ │1號 │ │ ││ ├────┼────────┼────────┼────────┤│ │判 決│100年11月2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否 │ │ ││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 │ ││ │執字第3170號(編│ │ ││ │號2至編號10,已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4年)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