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1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宏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宏祥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宏祥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宋宏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575號、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450號及100年度易字第199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宋宏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註: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基隆地檢

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板橋地檢】┌────────┬────────┬────────┬────────┐│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22日 │100年4月21日 │100年4月2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90號 │毒偵字第3131號 │毒偵字第3131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450號 │1575號 │1575號 ││ ├────┼────────┼────────┼────────┤│ │判決日期│100年3月28日 │100年10月21日 │100年10月21日 │├───┼────┼────────┼────────┼────────┤│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判 決│ │450號 │1575號 │1575號 ││ │ │ │ │ ││ ├────┼────────┼────────┼────────┤│ │判 決│ 100年5月2日 │ 100年11月21日 │100年11月2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是 ││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458號(同│執字第13772號( │執字第13772號( ││ │100執緝601號已 │編號2、編號3定應│編號2、編號3定應││ │易科執畢) │執有期徒刑1年) │執有期徒刑1年)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7日至100│100年3月7日 │ ││ │年3月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97號、10│毒偵字第97號、10│ ││ │0年度偵字第1210 │0年度偵字第1210 │ ││ │號 │號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99│100年度易字第199│ ││事實審│ │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0年10月26日 │100年10月26日 │ │├───┼────┼────────┼────────┼────────┤│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99│100年度易字第199│ ││判 決│ │號 │號 │ ││ ├────┼────────┼────────┼────────┤│ │判 決│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3465號(編│執字第3465號(編│ ││ │號4、編號5定應執│號4、編號5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7月) │行有期徒刑7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