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順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順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觀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楊順傑因犯如附表所列3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各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楊順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6 月30日  │  99年6 月30日  │  99年7 月13日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91號    │偵字第1391號    │偵字第1495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7 │99年度訴字第697 │99年度訴字第792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9.28    │    99.09.28    │    99.11.12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7 │99年度訴字第697 │99年度訴字第792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99.11.01    │    99.11.01    │    99.12.13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字第2987號      │字第2987號      │執字第5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