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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建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3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建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99年3 月22日凌晨1 時50分為警採│ 99年3 月22日 ││ │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624 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1541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681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679 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9年5 月10日 │ 99年5 月26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681 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679 號 ││決├─────┼───────────────┼───────────────┤│ │確 定日 期│ 99年6 月7 日 │ 99年6 月25日 │├─┴─────┼───────────────┼───────────────┤│ 附 註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27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49號 │└───────┴───────────────┴───────────────┘┌───────┬───────────────┬───────────────┐│編 號│ 3 │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4 月19日 │ 99年5 月3 日至4日之間 ││ │ │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39 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39 號、││機關年度案號 │第918號 │第918號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76 號 │ 99年度易字第276 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9年9 月30日 │ 99年9 月30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76 號 │ 99年度易字第276 號 ││決├─────┼───────────────┼───────────────┤│ │確 定日 期│ 99年11月1 日 │ 99年11月1 日 │├─┴─────┼───────────────┴───────────────┤│ 附 註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74號 ││ │(編號3至4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6 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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