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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國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國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9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 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0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4 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69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8 月、6 月確定(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刑,又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與上開㈢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而受刑人自98年3 月4 日起在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4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398號核准假釋等情,分別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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