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士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士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士維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曾士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2 號刑事判決書、100年度基簡字第73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士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基隆地檢】┌────────┬────────┬────────┬─────────┐│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0月24日 │ 99年10月26日 │ 100年4月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12號 │偵字第2112號 │偵字第886號、100年││ │ │ │度偵字第1598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992 │99年度訴字第992 │100年度基簡字第733││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 100年4月27日 │ 100年4月27日 │ 100年5月26日 │├───┼────┼────────┼────────┼─────────┤│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992 │99年度訴字第992 │100年度基簡字第733││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 100年5月30日 │ 100年5月30日 │ 100年6月2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是 ││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 年度│基隆地檢100 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641號(應│執字第1641號(應│ 執字第1856號 ││ │執行10月) │執行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