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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世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6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世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觀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游世銘因如附表所列3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共4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和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游世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營利姦淫猥褻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9.21     │    99.09.19    │99.07.17-7.18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724號    │偵字第1876號    │撤緩偵字第13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16│99年度訴字第852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89號            │號              │609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99.11.30    │    99.11.30    │    100.05.04   │
├───┼────┼────────┼────────┼────────┤
│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16│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89號            │325號           │609號           │
│      ├────┼────────┼────────┼────────┤
│      │判    決│    100.01.03   │   100.02.21    │    100.05.30   │
│判  決│確定日期│                │                │                │
├───┴────┼────────┼────────┼────────┤
│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備            註│執字第324號     │執字第824號(高 │執字第1591號    │
│                │                │院以上訴不合法駁│                │
│                │                │回)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