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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6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62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世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世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為證據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楊世宇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 包(毛重0.2 公克),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附卷可稽,爰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用,亦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電子磅秤1個及塑膠分裝袋20 個,被告迭於警詢(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卷第9頁)、偵訊中(見同上偵卷第28頁)否認為其所有之物,且查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用,復查無其他沒收依據,自不得併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號
    被      告  楊世宇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08巷3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世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0年7月21日下午2時許,在基隆市○○區○○路208巷37號住
    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繼於同日下午6時50分許,為警在上開住處查獲,扣得甲基
    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電子磅秤1個、吸食器1組及
    塑膠分裝袋20只等物,並經其同意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世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將被告為
    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檢體,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100年8月3日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檢體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上述施用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有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電子磅秤1個、吸食器1
    組及塑膠分裝袋20只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其係具
    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採行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之
    措施。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
    規定,將其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
    」、「5 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僅限於「初犯
    」及「5 年後再犯」之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程序。復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
    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第1
    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
    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
    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
    ,而該條第2 項既規定,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
    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
    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
    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為附命完成戒癮
    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
    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
    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100
    年3月15日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非字第5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
    楊世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署檢察
    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至指
    定之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及定期接受採尿檢驗。詎被告於
    上揭緩起訴期間內,竟未遵守(履行)檢察官指定之必要命
    令,於101年2月3日經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採尿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故意更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案經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414號偵查中,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第1項第3款之規定,經本檢察官以101年度撤緩字第74號撤
    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開
    緩起訴、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等
    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係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後,於緩起訴
    期間有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之事實,而遭撤銷原緩
    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犯行自應於撤銷緩起訴
    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其他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係供犯罪
    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
    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佳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鍾向昱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62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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