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繼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繼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掌管之物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7.6 │100.7.7 │100.6.21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毒│ │ │偵字第1354號 │字第3096號 │偵字第2418號 │ ├─┬──────┼────────┼────────┼────────┤ │最│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 │100 年度基簡字第│100 年度基簡字第│100 年度基簡字第│ │實│ │1311號 │1382號 │1898號 │ │審├──────┼────────┼────────┼────────┤ │ │ 判決日期 │100.8.31 │100.9.20 │100.12.14 │ ├─┼──────┼────────┼────────┼────────┤ │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 │100 年度基簡字第│100 年度基簡字第│100 年度基簡字第│ │決│ │1311號 │1382號 │1898號 │ │ ├──────┼────────┼────────┼────────┤ │ │ 確定日期 │100.10.3 │100.10.24 │101.1.16 │ ├─┴──────┼────────┴────────┼────────┤ │ 備 註 │編號1 、2 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 │ │ │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4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