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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繼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繼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掌管之物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7.6         │100.7.7         │100.6.21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毒│
│                │偵字第1354號    │字第3096號      │偵字第2418號    │
├─┬──────┼────────┼────────┼────────┤
│最│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  │100 年度基簡字第│100 年度基簡字第│100 年度基簡字第│
│實│            │1311號          │1382號          │1898號          │
│審├──────┼────────┼────────┼────────┤
│  │  判決日期  │100.8.31        │100.9.20        │100.12.14       │
├─┼──────┼────────┼────────┼────────┤
│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  │100 年度基簡字第│100 年度基簡字第│100 年度基簡字第│
│決│            │1311號          │1382號          │1898號          │
│  ├──────┼────────┼────────┼────────┤
│  │  確定日期  │100.10.3        │100.10.24       │101.1.16        │
├─┴──────┼────────┴────────┼────────┤
│ 備          註 │編號1 、2 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                │
│                │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4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