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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明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4 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99年7 月30日判決,於99年9 月1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黃明富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方聰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10日     │99年3月13日     │99年3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98年度毒│桃園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658號    │字第9128號      │偵字第705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224 │
│      │        │3551號          │720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9年6月11日     │99年7月30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224 │
│      │        │3551號          │720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99年6月23日     │99年8月22日     │99年9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桃園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9430號(桃檢│字第12251號(桃 │字第2494號(基檢│
│                │100執緝1006號) │檢101執緝1005號 │101執緝187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