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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世安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世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世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羅世安前因⑴恐嚇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基簡字第426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確定;⑵殺人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有期徒刑15年,嗣經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最高法院以89年度臺上字第71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27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各罪後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 月,其於民國89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6,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 月26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1241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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