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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0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敏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敏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廖敏鑫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76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5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其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86 號裁定定刑,就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就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且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 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2 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 月25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 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2 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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