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文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楊文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更正為「楊文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與本院之本意不合,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