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0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10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美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1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行: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359號
被 告 陳美雲 女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里區○○村○○路247號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而分別於民國87年9 月19日、88年9 月10日釋放出所,
並各由本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3683、3856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8年度毒偵字第1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於92年12月間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
度上易字第1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偽造有
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67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其復因於94年5 月間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549 號裁定送入勒
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
同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6 個月
以上強制戒治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1 年,並自95年2 月15日起送入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
嗣經該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同
年10月4 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釋放,並
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接續執行另
案徒刑,於100 年4 月27日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101 年
3 月13日)。再於前開假釋期間之101 年2 月3 日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
32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1 年5 月16日晚上9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
55之8 號3 樓之2 陳文宗住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
,施用第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於101 年5 月18日凌晨
0 時45分許,因搜索陳文宗上址住處時,另案查獲,且經採
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美雲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13日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1紙。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1年6月移送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
編號:M0000000號)1 紙。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何 治 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叔 麗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