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3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猷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六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猷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38號
被 告 蕭猷祥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65巷9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猷祥於民國100年12月11日下午2時40分許,因認其所居住
之基隆市綠葉山莊管理委員會處理其權益事項不公,心生怨
懟,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在基隆市○○區○○路59-1號里民
大會堂內綠葉山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時,徒手將放置於
長桌上之壓克力材質製之透明透票箱2個(價值新台幣3,990
元)推落倒地,造成該2個壓克力材質製之透明透票箱因之
破損,致令不堪使用。嗣經綠葉山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周
𠧥玫報警,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周𠧥玫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猷祥大致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即
告訴人周𠧥玫警詢證述綦詳,並有報價單1紙暨投票箱遭毀
損與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8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劉 彥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 啟 洲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