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嘉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嘉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均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嘉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1月27日 │101年2 月12 日 │101 年1 月1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偵字第24號 │偵字第410 號 │偵字第701 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13│101 年度訴字第20│101 年度訴字第36││ │ │7 號 │7 號 │5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 年4 月25日 │101 年4 月30日 │101 年8 月31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13│101 年度訴字第20│101 年度訴字第36││ │ │7 號 │7 號 │5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101 年5 月28日 │101 年6 月4 日 │101 年10月1 日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 │字第1529號 │字第1571號 │字第266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