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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金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金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金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均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金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1 日││ │日。 │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5 月28日 │ 101 年6 月6 日 │ 101 年5 月10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偵字第1103 號 │偵字第1310 號 │偵字第1507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基簡字第││ │ │779號 │1015號 │110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 年7 月4 日 │ 101 年9 月3 日 │ 101 年9 月27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基簡字第│101 年度基簡字第││ │ │779號 │1015號 │11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 年8 月6 日 │ 101 年10月8 日 │ 101 年10月29日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 │字第2128號 │字第2766號 │字第2914號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7 月3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 │ ││ │偵字第1703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 │ ││ │ │1208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 年10月8 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 號│101 年度基簡字第│ │ ││ │ │1208號 │ │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 年11月12日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1 年度執│ │ ││ │字第3021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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