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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紹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紹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紹聆因犯竊盜等案件(共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紹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共4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紹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0 年6 月16日下午4 時30分 │ 100 年8 月2 日下午3 時31分 │├───────┼───────────────┼───────────────┤│ 偵查(自 訴)│ 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216號 │ 基隆地檢100年度速偵字第359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184號 │ 100年度基簡字第1276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100年8 月11日 │ 100年8 月31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184號 │ 100年度基簡字第1276號 ││決├─────┼───────────────┼───────────────┤│ │確 定日 期│ 100年9 月13日 │ 100年10月3 日 │├─┴─────┼───────────────┼───────────────┤│ 附 註 │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59號 │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920號 │└───────┴───────────────┴───────────────┘┌───────┬───────────────┬───────────────┐│編 號│ 3 │ 4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 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0 年8 月3 日中午12時許 │ 100 年7 月27日下午4 時42分 │├───────┼───────────────┼───────────────┤│ 偵查(自 訴)│ 基隆地檢100年度速偵字第360號 │ 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677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315號 │ 100年度基簡字第1402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100年8 月31日 │ 100年9 月30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315號 │ 100年度基簡字第1402號 ││決├─────┼───────────────┼───────────────┤│ │確 定日 期│ 100年10月3 日 │ 100年11月14日 │├─┴─────┼───────────────┼───────────────┤│ 附 註 │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42號 │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78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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