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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勝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勝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王勝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王勝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已執畢)      │                │                │
├────────┼────────┼────────┼────────┤
│ 犯  罪  日  期 │99.08.23        │99.04.22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519號    │撤緩毒偵字第88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        │1661號          │197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11.04        │100.12.28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      │        │1661號          │1974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99.12.06        │101.03.09       │                │
│      ├────┼────────┼────────┼────────┤
│      │是否為得│                │                │                │
│      │易科罰金│是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字第3331號      │執字第891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