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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文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文彬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共6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4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文彬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20日下午│99年12月28日中午│100年1月30日下午││ │2時許 │12時許 │3時26分許採尿回 ││ │ │ │溯4日內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6號、第│毒偵字第36號、第│毒偵字第577號 ││ │58號 │58號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219號 │219號 │56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0年2月21日 │ 100年2月21日 │ 100年4月15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 │219號 │219號 │561號 ││判 決├────┼────────┼────────┼────────┤│ │判 決│ 100年3月21日 │ 100年3月21日 │ 100年5月27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77號(100年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度執緝字第295號) │執字第1757號 ││ │(編號1至2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 │100年度基簡字第2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5月確定)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剝奪行動自由罪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19日下午│100年3月19日下午│99年12月7日下午2││ │2時許 │4時許 │時許至晚上7時許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643號 │毒偵字第643號 │偵字第1015號、第││ │ │ │1959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878││ │ │1166號 │1166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0年8月5日 │ 100年8月5日 │ 101年2月7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878││ │ │1166號 │1166號 │號 ││判 決├────┼────────┼────────┼────────┤│ │判 決│ 100年9月5日 │ 100年9月5日 │ 101年3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35號 │基隆地檢101年度 ││ │(編號4至5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執字第914號 ││ │100年度基簡字第1166號判決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5月確定)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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