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明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4 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99年7 月30日判決,於99年9 月1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黃明富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方聰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10日 │99年3月13日 │99年3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98年度毒│桃園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658號 │字第9128號 │偵字第705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224 │ │ │ │3551號 │720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9年6月11日 │99年7月30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 │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224 │ │ │ │3551號 │720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99年6月23日 │99年8月22日 │99年9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桃園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9430號(桃檢│字第12251號(桃 │字第2494號(基檢│ │ │100執緝1006號) │檢101執緝1005號 │101執緝187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