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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2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煌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煌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煌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 年、2年7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1年8 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煌岳因毒品案件:(1)、經本院於97年7月29日以97 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1月24 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3),經本院於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14 88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1)、(2)、(3) 判決等罪,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4)、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22日以97年訴字第1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5)、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2月2 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6)、經本院於98年2月23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7)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3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4)、(5)、(6)、(7)判決等罪,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嗣與前開(1)、(2)、(3)合併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上開(7)之判決係於98年3月13日經本院判決,98年4 月13日確定,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97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767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7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5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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