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5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文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文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78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01 年6 月21日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尚未執行,此有刑事判決書共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仍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余文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23上午為警採尿往前回溯│ 100年7月12日夜間某時 ││ │5日內之某時 │ │├───────┼───────────────┼───────────────┤│ 偵查(自 訴)│ 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836、│ 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41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2048號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607號 │ 101年度簡上字第66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100 年10月18日 │ 101 年7 月6 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607號 │ 101年度簡上字第66號 ││決├─────┼───────────────┼───────────────┤│ │確 定日 期│ 100 年11月28日 │ 101 年7 月6 日 │├─┴─────┼───────────────┼───────────────┤│ 附 註 │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05號( │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05號 ││ │ 已執行完畢)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