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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文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楊文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更正為「楊文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與本院之本意不合,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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