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5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65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於民國94年6 月間起擔任「鉅將機電有限公司」(下稱鉅將公司,址設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3 樓)之負責人,負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其為向銀行申請中小企業貸款,竟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吳姓成年男子及附表一所示公司之負責人,自94年6 月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4年5 月)起至95年2 月間止,與前揭真實姓名不詳之吳姓成年男子及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前揭時間,在鉅將公司上址,連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無銷貨事實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威仕達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吉麗達實業有限公司」、「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迪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銷項公司」(均未實際營業,無逃漏稅之問題),共計47張,虛增營業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4,561 萬4,588 元,再自附表二所示「力廣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威仕達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億譽貿易有限公司」、「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實際營業,無逃漏稅之問題)等五家「進項公司」,取得無進貨事實之統一發票共計48張,金額合計達4,375 萬4,469 元,扣抵形式上產生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乙○○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吳姓成年男子,復即基於以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依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內容,委請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新北市汐止區某處之會計事務所,連續製作鉅將公司94年、95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致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嗣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核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認鉅將公司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公司進、銷貨物情形有異,因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2 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乙○○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嫌,被告於偵查中雖坦承犯罪,然本院依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所供情節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犯罪事實,認被告尚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嫌,且相關犯罪事實尚有不明之處,起訴所憑證據亦有不足,因認本件不宜逕依簡易程序處刑,乃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規定,裁定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二、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科員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三所示證據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下稱修正前刑法為舊法,修正後刑法為新法),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此條項規定,僅係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關於共同正犯:新法第28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已有不同,是新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均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實行共犯,不論依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新法對被告未更為有利,應適用行為時法。⒉新法第33條第5 款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修正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舊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 ⒊刑法分則各條文所定之罰金刑,其幣別原為「銀元」,又倘非屬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所定罰金數額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惟依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實質言之,罰金刑之輕重並未因幣別及提高倍數所應適用法律更迭而有異致,易詞以言,即國家刑罰權之範圍及效果,於修正前、後殊無不同,因之,此要非屬新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法律變更」,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適用裁判時法。 ⒋又舊法第55條原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於此次刑法修正,該條經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是本次刑法修正,業將牽連犯之規定刪除。本件被告所犯如下所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詳後述),依舊法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而新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仍以修正前之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⒌另新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為多次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因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本件被告所犯如下所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罪,依舊法應各論以一罪,惟依新法規定,須論以數罪而應分論併罰之,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亦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 ,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95年7 月1 日修正刪除)係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⒎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論處。 ㈡次按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被告行為時之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之第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復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屬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定有明文;又財務報表,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公司並未為實際進貨或出貨之交易行為,而係以不實之統一發票製作不實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顯係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即該當於同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 ㈡又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吳姓成年男子間及附表一所示公司之負責人間,就被告上開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吳姓成年男子間及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負責人間,就被告上開所犯商業銀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另被告於94年6 月間至95年2 月間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多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犯行,均時間密接,且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舊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㈣被告上開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舊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爰審酌本件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額甚高,嚴重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社會交易安全,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犯罪後之態度、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並戮力公益,捐款50,000元予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分事務所,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1 紙(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50 號卷第105-1 頁)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處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祐辰 附錄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 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 │ │(民國)│ │(新台幣) │ ├──┼────────────┼────┼───────┼──────┤ │1 │威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0月│HU00000000 │ 1,718,290│ │ │ ├────┼───────┼──────┤ │ │ │94年10月│HOU0000000 │ 1,707,892│ │ │ ├────┼───────┼──────┤ │ │ │94年10月│HOU0000000 │ 1,883,62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1,205,16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1,095,0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730,0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138,0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830,0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192,2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136,0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340,3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1,460,0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1,095,0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1,095,000│ │ │ ├────┼───────┼──────┤ │ │ │95年2 月│KUO0000000 │ 1,417,500│ ├──┼────────────┼────┼───────┼──────┤ │2 │吉麗達實業有限公司 │94年12月│JU00000000 │ 1,243,725│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1,178,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502,5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880,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715,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736,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665,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440,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1,496,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842,9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220,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1,496,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1,178,000│ │ │ ├────┼───────┼──────┤ │ │ │94年12月│JU00000000 │ 589,000│ ├──┼────────────┼────┼───────┼──────┤ │3 │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年8 月│GU00000000 │ 800,000│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 1,207,700│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 1,114,800│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 312,817│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 174,625│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 1,678,800│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 2,544,000│ │ │ ├────┼───────┼──────┤ │ │ │94年10月│HU00000000 │ 1,017,000│ │ │ ├────┼───────┼──────┤ │ │ │94年10月│HU00000000 │ 580,000│ │ │ ├────┼───────┼──────┤ │ │ │94年10月│HU00000000 │ 1,039,600│ │ │ ├────┼───────┼──────┤ │ │ │94年10月│HU00000000 │ 532,230│ ├──┼────────────┼────┼───────┼──────┤ │4 │阿迪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94年6 月│FU00000000 │ 525,000│ │ │司 ├────┼───────┼──────┤ │ │ │94年6 月│FU00000000 │ 1,820,632│ │ │ ├────┼───────┼──────┤ │ │ │94年6 月│FU00000000 │ 645,188│ │ │ ├────┼───────┼──────┤ │ │ │94年6 月│FU00000000 │ 1,130,609│ │ │ ├────┼───────┼──────┤ │ │ │94年6 月│FU00000000 │ 2,138,192│ │ │ ├────┼───────┼──────┤ │ │ │94年6 月│FU00000000 │ 297,308│ ├──┼────────────┴────┼───────┼──────┤ │總計│ │47張 │ 45,614,588│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 │ 銷售額/元 │ │ │ │(民國)│ │ (新台幣) │ ├──┼────────────┼────┼───────┼──────┤ │1 │力廣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6 月│EU00000000 │ 1,802,328│ │ │ ├────┼───────┼──────┤ │ │ │94年6 月│EU00000000 │ 1,119,385│ │ │ ├────┼───────┼──────┤ │ │ │94年6 月│EU00000000 │ 2,116,604│ ├──┼────────────┼────┼───────┼──────┤ │2 │威仕達科技有限公司 │94年7 月│GU00000000 │ 788,000│ │ │ ├────┼───────┼──────┤ │ │ │94年7 月│GU00000000 │ 1,196,000│ │ │ ├────┼───────┼──────┤ │ │ │94年7 月│GU00000000 │ 1,104,000│ │ │ ├────┼───────┼──────┤ │ │ │94年7 月│GU00000000 │ 223,801│ │ │ ├────┼───────┼──────┤ │ │ │94年7 月│GU00000000 │ 159,587│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 1,663,360│ │ │ ├────┼───────┼──────┤ │ │ │94年8 月│GU00000000 │ 2,520,000│ ├──┼────────────┼────┼───────┼──────┤ │3 │億譽貿易有限公司 │94年11月│JU00000000 │ 1,155,0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497,5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1,290,0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700,0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300,0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292,0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350,0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645,0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1,480,0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497,5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335,8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1,155,0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577,500│ │ │ ├────┼───────┼──────┤ │ │ │94年11月│JU00000000 │ 1,480,0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590,865│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590,865│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1,087,5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725,0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136,5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820,0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820,0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187,55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135,0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336,2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1,450,0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1,087,5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1,087,500│ │ │ ├────┼───────┼──────┤ │ │ │95年1 月│KU00000000 │ 1,400,000│ ├──┼────────────┼────┼───────┼──────┤ │4 │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年6 月│EU00000000 │ 520,000│ │ │ ├────┼───────┼──────┤ │ │ │94年6 月│EU00000000 │ 294,360│ │ │ ├────┼───────┼──────┤ │ │ │94年6 月│EU00000000 │ 638,799│ ├──┼────────────┼────┼───────┼──────┤ │5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94年9 月│HU00000000 │ 1,206,500│ │ │(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9 月│HU00000000 │ 1,827,150│ │ │ ├────┼───────┼──────┤ │ │ │94年9 月│HU00000000 │ 1,121,395│ │ │ ├────┼───────┼──────┤ │ │ │94年9 月│HU00000000 │ 1,102,500│ │ │ ├────┼───────┼──────┤ │ │ │94年10月│HU00000000 │ 2,038,400│ │ │ ├────┼───────┼──────┤ │ │ │94年10月│HU00000000 │ 575,000│ │ │ ├────┼───────┼──────┤ │ │ │94年10月│HU00000000 │ 527,520│ ├──┼────────────┴────┼───────┼──────┤ │總計│ │48張 │ 43,754,469│ └──┴─────────────────┴───────┴──────┘ 附表三 ┌──┬────────────────────────┬───────┐ │編號│證據名稱 │卷頁 │ ├──┼────────────────────────┼───────┤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偵卷第3至7頁 │ ├──┼────────────────────────┼───────┤ │2 │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鉅將機電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偵卷第8至10頁 │ │ │查表 │ │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99年5月11日北區國稅審字第099│偵卷第11至12頁│ │ │0000000B號函暨鉅將機電有美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 │ │ │票相關資料分析表 │ │ ├──┼────────────────────────┼───────┤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100年11月14日北 │偵卷第13至74頁│ │ │區國稅義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鉅將公司設立登記 │ │ │ │及變更登記資料 │ │ ├──┼────────────────────────┼───────┤ │5 │鉅將公司前負責人鄭興起談話筆錄 │偵卷第81至83頁│ │ │ │ │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王媚怜談話筆錄 │偵卷第102至反 │ │ │ │面 │ ├──┼────────────────────────┼───────┤ │7 │鉅將公司申報書跨中心查詢 │偵卷第106至107│ │ │ │頁 │ ├──┼────────────────────────┼───────┤ │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偵卷第108頁 │ ├──┼────────────────────────┼───────┤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偵卷第109至110│ │ │ │頁 │ ├──┼────────────────────────┼───────┤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3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偵卷第113至116│ │ │第0000000000A號函暨億譽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 │頁 │ │ │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威仕達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涉│ │ │ │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瀰士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 │ │ ├──┼────────────────────────┼───────┤ │11 │飛寶(赤崁)銷貨鉅將機電有限公司00000000資料整理│偵卷第117頁 │ ├──┼────────────────────────┼───────┤ │12 │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傳票及統一發票 │偵卷第118至131│ │ │ │頁 │ ├──┼────────────────────────┼───────┤ │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5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偵卷第132至133│ │ │第0000000000A號函暨鉅將機電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 │頁 │ │ │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涉嫌│ │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 │ │ ├──┼────────────────────────┼───────┤ │14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偵卷第136至139│ │ │單(威仕達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吉麗達實業有限公司、│頁 │ │ │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迪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偵卷第143至144│ │ │細表 │ │ ├──┼────────────────────────┼───────┤ │16 │鉅將機電有限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偵卷第156頁 │ │ │逃漏稅計算表 │ │ ├──┼────────────────────────┼───────┤ │17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偵卷第158至162│ │ │ │頁 │ ├──┼────────────────────────┼───────┤ │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偵卷第164頁 │ ├──┼────────────────────────┼───────┤ │19 │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臺南分局101年4月18日南區國稅臺│本院101 年度訴│ │ │南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 │字第650 號卷第│ │ │ │24頁 │ ├──┼────────────────────────┼───────┤ │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6157號│同上本院卷第25│ │ │起訴書 │至31頁 │ ├──┼────────────────────────┼───────┤ │2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玄金科技股│同上本院卷第32│ │ │份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 │至39頁 │ ├──┼────────────────────────┼───────┤ │2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3774號 │同上本院卷第40│ │ │起訴書 │至45頁 │ ├──┼────────────────────────┼───────┤ │2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4665號 │同上本院卷第46│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至48頁 │ ├──┼────────────────────────┼───────┤ │2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簡易判決 │同上本院卷第49│ │ │ │至51 │ ├──┼────────────────────────┼───────┤ │2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11月8日函暨鉅將公司資│同上本院卷第54│ │ │料 │至57頁 │ ├──┼────────────────────────┼───────┤ │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11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同上本院卷第60│ │ │第0000000000號函即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至65頁 │ ├──┼────────────────────────┼───────┤ │27 │鉅將機電有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同上本院卷第95│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至96頁 │ ├──┼────────────────────────┼───────┤ │28 │鉅將機電有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同上本院卷第90│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至9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