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瑾郎
- 選任辯護人
- 柯士斌律師
- 被告
- 王承池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陳以儒律師
- 被告
- 陳念慈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蘇錦霞律師
- 被告
- 阮証暘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文寬律師
- 被告
- 林致達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李淑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4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①「罪名及應處刑罰」欄之所載內容,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欄第伍項(即原判決第叁頁第貳拾貳行至第貳拾肆行)之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甚明。且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應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原裁定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茲原判決附表編號①「罪名及應處刑罰」欄之所載內容雖有疏誤,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其判決本旨(此對照原判決主文欄第五項及原判決理由欄之所載內容即明);按諸首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職權更正如主文之所示。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