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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瑾郎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被告
王承池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陳以儒律師
被告
陳念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錦霞律師
被告
阮証暘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律師
被告
林致達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4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①「罪名及應處刑罰」欄之所載內容,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欄第伍項(即原判決第叁頁第貳拾貳行至第貳拾肆行)之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甚明。且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應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原裁定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茲原判決附表編號①「罪名及應處刑罰」欄之所載內容雖有疏誤,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其判決本旨(此對照原判決主文欄第五項及原判決理由欄之所載內容即明);按諸首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職權更正如主文之所示。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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