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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秋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秋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併合處罰)」之規定固有修正(102 年1 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其間影響所及,僅止「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於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以前,得否併合處罰之差異;至「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法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暨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茲附表所示之本案情節,無論在修法前、後,既均應併合處罰,則其當亦不生法律變更,而無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即本件尚無刑法第2 條之適用餘地),合先敘明。

二、本件受刑人陳秋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核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秋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15日    │100年4月13日      │101年6月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撤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29號  │緩毒偵字第147號   │毒偵字第1535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1054 號         │1310 號           │1194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8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1054 號         │1310 號           │1194 號         │
│      ├────┼────────┼─────────┼────────┤
│      │判    決│101年10月8日    │101年12月10日     │101年12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2708號    │字第3191號        │執字第29號      │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3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910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604│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604│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2年2月4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                │執字第596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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