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5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昱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27日所為之102年度基簡字第152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之被告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有所誤寫,應將誤寫之「71年10月22日」更正為「71年10月2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