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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16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02年9月17日判決,於102 年10月2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陳志豪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志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4日 │102年5月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64 號 │毒偵字第1107 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416││ │ │956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2年8月5日 │102年9月17日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416││ │ │956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2年9月9日 │ 102年10月21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字第2547號 │字第3002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5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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