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慶輝
- 指定辯護人
- 胡鳳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如附表編號①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編號②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附表編號①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如附表編號②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①本判決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一、原記載「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 前揭時、地駕駛「臨時牌G03715號」自小客車與系爭廢棄車發 生碰撞」。 ②本判決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一、修正為「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 前揭時、地駕駛「臨時牌G03715號」自小客車與拖吊車發生碰 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