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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齊潔法官周霙蘭法官吳佳齡」之記載,顯係齊潔法官吳佳齡法官齊潔吳佳齡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宏儒
指定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齊潔 法官 周霙蘭 法官 吳佳齡」,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齊潔 法官 周霙蘭 法官 吳佳齡」之記載,顯係

周霙蘭」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審判長法官 齊潔 法官 吳佳齡 法官 周霙蘭」。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齊潔 法官 吳佳齡 法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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