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宏儒
- 指定辯護人
- 林銘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齊潔 法官 周霙蘭 法官 吳佳齡」,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齊潔 法官 周霙蘭 法官 吳佳齡」之記載,顯係
周霙蘭」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