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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39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13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建生
被告
許淑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83 號),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張建生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淑德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建生與許淑德2人於民國102年7 月23日17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深山檳榔攤」前,因故發生爭吵,許淑德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幹你娘」、「是大流氓」等足以貶抑人格之言語,辱罵張建生。張建生則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機車大鎖追打許淑德,致許淑德因此受有頭皮挫傷及3 處裂傷13.5公分、2.5 公分及左前壁挫傷等傷害。案經張建生及許淑德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事實認定:上揭犯罪事實分別經被告張建生及許淑德自白承認(見偵查卷第3頁背面、第5頁背面、第38頁背面、第39頁、第56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號卷第24頁),彼等供述之情節互核亦大致相符,復據證人蕭平坤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及證人鄭立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9 頁背面、第40 頁至第41頁、第59頁),並有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臺灣礦工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照片4張(見偵查卷第11頁、第15頁至第16頁)及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1份(見偵查卷第39頁)在卷足佐,堪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核被告張建生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許淑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量刑部分:

⒈被告張建生: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建生知悉持機車大鎖攻擊他人,可致人成傷,竟僅因細故糾紛,即持之以傷害被告許淑德,並致與淑德受有前述之傷害。另審酌被告張建生已坦承犯行,雖因被告許淑德堅詞不願和解,然已對許淑德表示歉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張建生於本件犯行以前,即因傷害罪,遭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其並未因法院之判處罪刑,而有悔悟。另衡諸被告張建生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張建生之戶役政資料在卷足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被告許淑德: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淑德因與被告張建生間之細故糾紛,即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幹你娘」及「是大流氓」等言語辱罵張建生,所為已足以貶抑張建生之人格,自非可取。另審酌被告許淑德雖已坦承犯行,然堅拒與被告張建生和解,及其於本件犯行以前曾有賭博及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兼衡被告許淑德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許淑德之戶役政資料在卷足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3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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